
“您好,我们是检察院的工作人员。今天就我院办理的姜某等人虚开发票案向贵单位送达检察意见书及相应的不起诉决定书,请签收。”近日,柳河县检察院向县税务机关现场送达文书,这是该院首例通过院内移送,由行政检察部门发出检察意见的反向行刑衔接案件。
2020年至2021年间,被不起诉单位柳河县A建筑公司、B建筑公司、财务人员姜某、王某,在无实际交易情况下,通过某建材商店开具普通发票,涉案金额160余万元。案发后,姜某、王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A公司、B公司向税务机关补缴全部税款及相应滞纳金。
柳河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A、B建筑公司,姜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发票罪,鉴于案件直接责任人姜某、王某系初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A、B公司一惯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到案后补缴全部税款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对姜某等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处理决定,并向税务机关送达《检察意见书》,建议该单位依法对姜某等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3年7月,最高检印发《关于推进行刑双向衔接和行政违法行为监督构建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衔接制度的意见》后,柳河县检察院迅速从机制、协作、内外联动着手,制定出台《柳河县人民检察院行刑反向衔接工作实施意见》、《柳河县人民检察内部移送法律监督线索工作实施意见》。通过规范不起诉案件的审查、移送、处理、监督各环节,实现行刑衔接闭环管理,确保相关案件依法轻处但不放纵,使“行刑反衔接”机制落地。
下一步,柳河县检察院将积极发挥检察职能,畅通常态化行刑衔接机制,逐步完善证据互认、证据转换、法律适用以及问题处置等方面协作配合机制。依托数字赋能,推动数字平台建设,不断优化多部门协同、闭环式运作工作机制,凝聚行刑共治合力,提升社会治理成效。